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聚焦重點行業企業的中高層次人才,壯大產業人才隊伍規模,根據《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東委發〔2015〕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資助經費從“人才東莞”專項資金中安排解決。
第三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指導成長型企業新引進人才扶持資助工作的實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新引進人才生活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發放及監管。
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資金預算安排,對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市科技、經信、商務、科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審核企業的資質條件。
市公安部門負責協助核查申請人的戶籍信息。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協助落實新引進人才生活補貼扶持政策,加強對轄區內成長型企業人才生活補貼申領的指導服務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圍和條件標準
第四條 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屬于我市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重點產業范圍的企業,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入扶持范圍:
(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二)經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企業;
(三)省市創新科研團隊、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入選者創辦或領辦的企業;
(四)經認定的大型骨干企業;
(五)經認定的成長型中小企業;
(六)在我市注冊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五條 市科技、經信、商務、科協等部門根據自身職責,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力資源部門提供符合條件的成長型企業名單,經市人力資源局綜合審定后確定當年度的扶持企業范圍。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新引進人才包括本市接收的應屆畢業生、新調入的在職人才、歸國留學人員等,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初級以上職稱,或在莞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3萬元(含);
(二)2015年1月1日之后引進,與所在企業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企業工作時間滿1年,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三)年齡不超過45周歲,其中碩士、中級職稱人才不超過40周歲,本科、初級職稱人才不超過30周歲(以引進年度的1月1日為判斷時點);
(四)已落戶東莞。
第七條 新引進人才的一次性生活補貼標準為:
(一)初級職稱或本科:6000元/人;
(二)中級職稱或碩士:1萬元/人;
(三)高級職稱或博士:2萬元/人。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學歷、職稱條件,但上年度在莞納稅額超過3萬元(含)的人才,給予一次性生活補貼1萬元/人。
第八條 新引進人才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享受我市有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九條 對研發投入比例大、人才聚集度高、人才團隊具有行業優勢地位、對市財政或經濟增長貢獻大的成長型企業,根據人才成長所需的投入情況,可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人力資源部門和相關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審核,上報市政府審定后,給予企業一次性人才培養補貼。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局每年向社會發布申請通知(指南),明確受理流程、時限和材料要求。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部門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企業申報,做好動員輔導等工作。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經用人單位審核、提出推薦意見,報所在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分局初審后匯總上報送市人力資源局。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公示名單,并在市人力資源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政府審定,審定同意后,落實相關資助。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應能真實反映申報人相關情況,內容包括(一式三份):
(一)《東莞市成長型企業人才生活補貼申請審核表》(原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驗原件,收復印件);
(三)申請人職稱證書,或學歷、學位證書(港澳臺地區及國外院校須提供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由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出具的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參保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五)申請人的收款賬號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
(六)企業單位資質證明材料,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年度申報通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申請人以隱瞞或虛報學歷、職稱、戶籍、社保、納稅等情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提出申請,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經查實后,取消申請資格,對已撥付的財政補貼資金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局牽頭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官網:http://rlzyj.dg.gov.cn/